近年来,二手车交易纠纷频发。昨天,北京晨报记者从市二中院获悉,此类纠纷中,过半因消费者主张销售者未如实告知车辆质量情况引发。而关于“事故车”的认定,由于合同并未对事故范围进行约定,导致销售者和消费者认识不一,也造成消费者事后难以维权。
据介绍,2015年1月至今年3月,市二中院共审结因购买二手车引起的消费者维权案件25件,仅今年第一季度就有4件,案件呈较快增长态势。此类纠纷未出现职业打假人维权的情况。
诉讼中,消费者以销售者存在欺诈或违约为由,要求撤销或解除合同,并退车、退款;或要求销售者赔偿税费、保险费、维修费、检测费等损失;及以销售者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赔偿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车辆有瑕疵但未告知
“这是导致二手车交易纠纷的高发案件类型。”市二中院民四庭副庭长李雪表示,车辆使用、修理、事故、检验情况是涉及二手车质量的重要信息,销售者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由于告知范围缺乏明确标准,相关信息未形成互联互通的公开查询途径,以及部分商家存在不诚信经营行为,消费者在购车时未获知完整的车况信息,从而导致纠纷。
对于事故车认定不一
例如,关于“事故车”的认定,消费者认为车辆只要出过事故就是事故车,而销售者则认为车辆结构部件、车架主体因碰撞产生形变、断裂、损坏才属于事故车。由于合同中未对“事故车”的事故范围进行约定,交易后消费者发现车辆发生过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事故时,常常难以维权。
应六个月内提出异议
市二中院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二手车消费者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六个月内及时提出异议,避免之后因难以证明系销售者的责任而无法维权。(记者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