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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2020-10-28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17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此次修订案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在强化法律责任、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亮点颇多。

  关爱,就是关心爱护,它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关爱,生活上也少不了关爱,别人给予我们关爱,那我们更应该去关心爱护他人,这样世界才会充满爱。

  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去具体地把爱心奉献出来,那么,世界将会充满阳光,变得更加美好。

  解读一:增加可操作性强化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多项内容,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增加的字数大约在1万字,也就是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充实了大量的内容,规定了很多具体明确的制度。从结构上原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四大保护,也就是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那么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增加了两章,也就是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

  专家介绍,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佟丽华说,增加法律责任,才能使未成年人保护法长出牙齿,才能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威慑力,才能真正担负起保护未成年的这样一个责任。这次违法犯罪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各种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对父母,比如增加了公安机关可以要求父母去接受家庭教育,包括对学校一些机关的相关人员可以进行处分,也规定了对相关的企业可以进行罚款,包括严重的要吊销执照。

  解读二: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增设强制报告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专家介绍,这两个制度将为预防未成年人受侵害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佟丽华表示,从主体、从报告的内容,包括法律责任都明确下来。在未成年人的案件当中有一个非常大的特点,孩子太小,他受到伤害以后,司法机关不一定知道,因为他不一定有能力报案,有些情况下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受到了伤害,所以强制报告制度,应该说是及早发现,及早干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一个重要的制度。

  近年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专家介绍,不同于其他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再犯率高,而且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隐蔽性更强,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避免实施过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进入相关行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佟丽华强调,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所有单位,包括医院、学校、培训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这些机构将来招聘的时候,要到信息系统去查询,如果在信息系统里发现(违法犯罪记录)就不能聘用该人员。另外在日常工作中,要每年定期把自己的人员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招进来的员工如果发现出现在信息系统中,根据规定可以依法解雇。

  解读三: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防控制度

  近年来,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并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机制。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佟丽华说,这次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和处置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也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说在学校保护部分就明确规定,学校要建立防治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这样一个制度,学校首先要有这样的制度,其次学校发现这样的案件以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也规定了学校要开展跟他的年龄相适应的这样一个性教育,目的还是提高未成年人自身防护的能力。

  解读四:加强家庭保护细化家庭监护职责

  家庭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此外,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

  佟丽华表示,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部分,首先明确了父母能做啥?父母应该做啥?比如说父母要对孩子的安全的生活进行照顾,包括要关注他的生理心理的这样一些健康,包括对他的财产要进行管理。我们一共列举了10项具体的监护制度,然后我们还列举了11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从事的行为,你不能做的行为,比如你不能虐待不能伤害,你不得利用孩子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完善委托照护制度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

  佟丽华说,什么情况下可以代为照护,也就是你要有正当理由的,比如父母外出打工了,实在没办法。没有正当理由的,你不能随便把孩子委托别人照顾,这法律都规定得非常明确,也规定了哪些人你不能委托,还规定了委托人从父母的角度来说,和被委托人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也包括了在社会保护部分,对村委会居委会也规定了,村委会居委会要协助当地的政府来监督被委托人。

  明确国家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保护兜底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监护制度,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佟丽华表示,有些一时查找不到父母的孩子,包括有的父母虐待孩子,这孩子需要带走,进行临时安置,这种情况怎么办?由民政部门代表政府来承担临时监护职责。那么还有一些情况下,国家承担长期监护的职责,比如说父母死亡了,父母确实查找不到,父母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不能做监护人,这种情况怎么办?国家就要来承担长期的监护职责。

责任编辑:崔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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